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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琳
  毫無疑問,駕考改革就是要動動車管所的“奶酪”、鏟除駕考中的尋租土壤。作為一個資格考試,管理部門應該關註的,當是考生有無達到安全駕駛的法律標準。
  繼車檢改革帶給廣大車主便利之後,駕考改革也要開始啟動了。公安部副部長黃明24日表示,將在全面深入推進車檢改革的同時,推動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改革。公安部正在組織調研論證,爭取儘快形成改革具體措施。有媒體分析,人們期盼已久的駕照自學自考,或在此輪改革中有所突破。
  從法治的視角觀察,並沒有任何法律限制公民自學自考駕照。對私權利而言,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。照理說,自學者報名駕考,車管部門不能拒絕。但現實情況卻恰恰相反。自學申領駕照的吃螃蟹者,屢屢撞上了玻璃門。車管所最常見的拒絕理由,就是“必須先通過駕校培訓”,有的地方甚至要求“必須先通過指定駕校的培訓”。2012年8月,南京市民小蘇因自學申考駕照被拒,還將南京車管所告上了法院。這樣的個案,近年來已有多起。
  車管所確系駕駛培訓的主管部門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條規定,“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,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、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。”但這一條非常清晰地表明、而且僅僅表明,交管部門擁有對駕校的資格管理權。對公民自學駕駛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並沒有禁止。
 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同樣未對公民自學駕駛設置禁令,而只是明確“在道路上學習駕駛,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、時間進行。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,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,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。”這裡規範的只是“在道路上學習駕駛”的一些具體條件,這當然是必要的。而實踐中的公民自學駕駛,通常都是在非道路上(如封閉的練車場)開始的。
  一些車管所對自學自考駕照說“不”,當然不是因為他們要嚴格依法行政。駕考乃腐敗多發領域,這早已是一個公開的秘密。去年湛江車管所就曝出了腐敗窩案,共挖出42名駕考主考官明碼標價拿紅包,把“駕考”變成了“假考”。今年又曝出河北石家莊車管所第三分所腐敗窩案,這個部門從所長到民警、協警共22人涉案,所長“笑納”近300萬元,連臨時工都能貪賄30萬元……此案涉及考生數萬人,涉案金額數以千萬元計。
  毫無疑問,駕考改革就是要動動車管所的“奶酪”、鏟除駕考中的尋租土壤。作為一個資格考試,管理部門應該關註的,當是考生有無達到安全駕駛的法律標準。在駕校培訓過的學員,不一定就比自學的考生更懂得駕駛。自學的考生也可以成為合格的、甚至是優秀的駕駛員。有沒有達到法定的駕駛員資格,當由考試來說了算。
  正如黃明副部長所言,“駕考”改革要堅持四個原則:一是公開;二是開放;三是脫鉤;四是便利。駕考改革的方向一直是明確的,難點就在於如何去破除既得利益者的阻礙。
  “要深刻吸取近年來個別車管所腐敗案件教訓,以堅強的決心、有力的措施,通過全面深化改革,最大限度減少制度障礙和漏洞,從源頭上有效防治腐敗,把考試場建設成為公開透明的陽光場”,信哉斯言!相關報道見A06版  (原標題:讓自學申領駕照走出“玻璃門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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